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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設下列各處、室: 一、醫事處。 二、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三、企劃處。 四、國際合作處。 五、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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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