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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第18條

本署於必要時,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 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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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