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 第6條

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第6條

醫事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醫事法令之研擬、解釋及督導執行事項。 二、關於醫事人力之規劃、控制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醫事人員資格之認定、給證事項。 四、關於醫事人員管理、輔導、獎懲及繼續教育督導事項。 五、關於各類醫事專科分科、甄審事項。 六、關於醫事團體目的事業之監督、輔導事項。 七、關於醫事機構設置許可之調節事項。 八、關於各類醫事業務之管理、輔導及獎懲事項。 九、關於醫事品質、醫事倫理之促進事項。 十、關於醫事技術之促進、管制及輔導事項。 十一、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制度之規劃、推動事項。 十二、關於精神醫療、心理衛生與藥癮戒治之規劃、推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醫事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全文第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