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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各區農業改良場得於事業區域內,設分場、工作站,分場或工作站置主任 ,其餘所需職員應由各該場原有職員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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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