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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各區農業改良場設行政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 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課、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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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