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 第16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 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