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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各區農業改良場置場長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所 屬人員;副場長一人,襄理場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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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