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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各區農業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業之試驗應用與研究事項。 二、關於種子、種苗等原種或原種之繁殖事項。 三、關於農業之示範推廣事項。 四、關於農業病蟲害防治及災害調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農業之調查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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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