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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及職務歸系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 三、職員人才儲備、人力規劃之擬辦。 四、人事規章之擬辦。 五、職員兼職借調案件之擬辦。 六、本署人事人員任免、遷調等案件之擬辦。 七、職員服務、差假、勤惰之擬辦。 八、職員考績、獎懲、保障之擬辦。 九、職員訓練、進修、出入境之擬辦。 十、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之擬辦。 十一、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之擬辦。 十二、本署人事人員考核、獎懲等案件之擬辦。 十三、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 十四、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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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