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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第9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科: (一)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主管會報議案之彙整、紀錄、協調及辦理事項。 (四)公文稽催及管制。 (五)出國人員報告之稽催、評核及函送。 (六)漁業圖書及出版品管理。 (七)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二、事務科: (一)營繕工程、物品器材、圖書文具報表之採購、印製、分發及保管。 (二)辦公廳及財產之管理。 (三)車輛、油脂、車庫之管理及電話、水電之保養維護。 (四)辦公廳舍及警衛之監督及管理。 (五)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 (六)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支、登記、保管、移轉。 (七)收支款項報告之編製、薪津發放及規費收繳。 三、公共關係科: (一)國會等機關之聯絡及協調事項。 (二)國會議事資訊與建言之蒐集分析及彙辦。 (三)國會關係文書之擬復及查核。 (四)立法院總質詢及施政報告等資料之彙編及協調。 (五)人民陳情之接待及協調。 (六)本署新聞之發布及聯絡。 (七)媒體及記者之聯繫及協助採訪。 (八)漁業新聞與輿情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九)漁業資料照片、幻燈片之蒐集、拍攝及建檔運用。 (十)其他有關漁業政令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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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