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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本署設企劃組、漁政組、遠洋漁業組、養殖漁業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並得置駐外漁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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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