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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第5條

企劃組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科: (一)漁業政策之研擬、協調及督導。 (二)漁業產銷與發展方案之擬訂、推動、督導及宣導。 (三)中長期漁業發展計畫方案之研擬策劃及督導。 (四)本署施政計畫與年度計畫之研擬策劃及督導。 (五)漁業發展計畫方案及業務之追蹤考核。 (六)彙辦漁業綜合發展計畫。 (七)彙編漁業發展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八)漁業發展基金之策劃、運用、保管及督導。 (九)上級機關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列管追蹤。 (十)主管會報等重要會議之決定、決議事項之列管追蹤。 (十一)其他有關漁業企劃事項。 二、漁港規劃管理科: (一)漁港中長期建設研議。 (二)漁港建設計畫研議。 (三)漁港管理及督導。 (四)漁港法規之研議及協調。 (五)漁港範圍與計畫之擬訂及備查。 (六)漁港區內船舶停泊管理制度之研擬。 (七)漁港設施使用之查核及督導。 (八)漁港區內遊艇泊區規劃、建設與管理制度之研議、協調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漁港整體性政策規劃管理事項。 三、資訊科: (一)漁業統計之規劃、研擬及改進。 (二)漁業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審核及分析。 (三)漁業統計報告、年報之編撰及統計資料檔案之建立、管理。 (四)漁業經營及經濟調查研究。 (五)漁業就業結構及漁村現況之研究。 (六)漁業資料蒐集及交換。 (七)漁業資訊發展之策劃、聯繫及協調。 (八)漁業資訊網站之規劃、建置及推廣應用。 (九)本署各項計畫有關電腦設置申請之審核。 (十)全國漁業資料庫之規劃及應用。 (十一)其他有關漁業資訊事項。 四、漁業工程科 (一)漁港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執行。 (二)養殖漁業工程計畫之推動及執行。 (三)漁業工程諮詢、災害復建及品質督導。 (四)其他有關漁業工程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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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