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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第6條

漁政組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源管理科: (一)沿近海漁業資源養護、利用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二)沿近海漁場保護、利用、改造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三)沿近海特定漁業管理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執行。 (四)沿近海漁業巡護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五)沿近海漁業監控、管制與偵查政策之擬訂、協調及督導。 (六)沿近海漁業觀察員之規劃、進用及管理。 (七)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協助審查及協調。 (八)沿近海海洋污染防制工作之協調及處理。 (九)娛樂漁業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事項。 二、漁船科: (一)特定、娛樂漁業漁船建(改)造與本國籍漁船輸出入之管理及督導。 (二)特定漁業漁筏管理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三)特定漁業經營許可及證照之管理。 (四)漁業資材輸入與免稅之審查及督導。 (五)漁船用油補貼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執行。 (六)沿近海漁船海難救助之通報及協調。 (七)漁業通訊政策之擬訂、協調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漁船管理事項。 三、船員科: (一)漁船船員政策之研析、法規研擬、協調及督導。 (二)受僱沿近海漁船之本國籍船員證照核發、協調及督導。 (三)受僱沿近海漁船之非本國籍船員管理及督導。 (四)漁船(員)動員準備之協調及督導。 (五)兩岸漁業事務之策劃、協調及處理。 (六)其他有關沿近海作業漁船船員管理及督導事項。 四、漁村建設科: (一)漁村社區營造之推動及督導。 (二)漁村環境改善之推動及督導。 (三)休閒漁業之推動及督導。 (四)漁業產業與慶典活動之推動及督導。 (五)漁業權漁業之規劃及公告。 (六)專用漁業權漁業執照之核發。 (七)專用漁業權變更、撤銷及停止之處分。 (八)漁業權處分補償之核定。 (九)涉及二縣(市)漁業權漁業作業糾紛之調處。 (十)定置漁業權之協調及督導。 (十一)其他有關漁村建設及專用或定置漁業權漁業事項。 五、法規科: (一)漁業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議及審議。 (二)漁業法規疑義之諮詢。 (三)漁業法規之整理、編印及宣導。 (四)漁業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答辯之協辦。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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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