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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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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10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就以本法
第四十八條之九
第四款情事聲明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函復其申請人有關申請資料是否齊備;其資料齊備者,應於登載系統上公開其資料齊備日。 對照新藥相同之二件以上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於不同日期送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依送達日期先後,為前項之函復;同日送達者,其函復日應為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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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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