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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9條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且附具證據者,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九規定辦理: 一、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之申請人與對照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相同。 二、藥品許可證申請案經新藥藥品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授權後提出。 三、對照新藥之藥品許可證經撤銷、廢止或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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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