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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7條

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七第一項規定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時,其應檢附之書面理由及證據資料為一式二份。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七第三項規定,以書面回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時,並應依附件一格式,於登載系統上傳所收受之通知、回覆理由及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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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