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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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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8條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依本法
第四十八條之九
規定聲明時,應依附件二格式填載,併同查驗登記申請應檢附之資料,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前項聲明,應依對照新藥於登載系統所示之專利權資訊逐一填載;其專利權為醫藥用途者,並應依請求項項號為之。 申請人原為本法
第四十八條之九
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聲明,嗣後變更為同條第四款情事之聲明者,應重新填載附件二之聲明表,並以其變更聲明表送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日期為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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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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