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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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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12條
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本法
第四十八條之十三
規定就已登載之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者,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應自其起訴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將蓋有法院收狀章戳之起訴狀影本,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主張有本法
第四十八條之十三
第四項規定侵權成立確定判決之情形者,應將該判決書影本及確定判決之證明,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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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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