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 第17條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17條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依本法
第四十八條之二十
第二項第二款所為之聲明,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登載系統中尚存續之對照新藥專利權,僅為本法
第四十八條之三
第二項第三款之醫藥用途專利權。 二、前款專利權之請求項項號及適應症。 三、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之適應症項目,及表明未侵害對照藥品醫藥用途專利權之意旨。 前項聲明之格式及內容,規定如附件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