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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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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10條
部落得置部落幹部若干人,依傳統規範或部落需要,行使部落會議議決公共事項之部分權限。 前項部落幹部之職稱、產生方式、任期、連任限制、被授權事項、範圍及決定方式,應載明於部落章程。 部落幹部所為公共事項之決定,應載明於書面並署名後,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並於最近一次部落會議中提出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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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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