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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 第9條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9條
部落置部落會議主席一人,以部落成員為限,由部落會議選任之,負責召集並主持部落會議,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部落章程另有任期或連任規定者,從其規定。 部落會議主席任期屆滿而未選任或不能召集時,準用
第六條
及
第七條
規定召集部落會議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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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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