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 第9條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9條

部落置部落會議主席一人,以部落成員為限,由部落會議選任之,負責召集並主持部落會議,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部落章程另有任期或連任規定者,從其規定。 部落會議主席任期屆滿而未選任或不能召集時,準用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召集部落會議選任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