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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 第8條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8條
部落應訂定部落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部落名稱。 二、部落會議主席之選任方式及連任限制。 三、部落成員認定基準及部落內部組織。 四、部落幹部之職稱、產生方式、任期、連任限制、被授權事項、範圍及決定方式。 五、部落會議召集之程序及方式。 六、議決公共事項之部落會議之出席資格、議決門檻或人數。 七、章程修正之程序。 八、其他重要事項。 部落章程得循傳統慣俗或並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其訂定、修正後,應送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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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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