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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 第11條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11條
部落章程、部落會議所為決議及部落幹部所為決定之內容違反法令者,無效。 部落會議之召集、決議及部落幹部所為決定之程序或方法違反本辦法規定或部落章程者,無效。 部落會議對公共事項所為決議或部落幹部所為決定,內容涉及部落居民相互約定共同遵守之規範時,除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當事人同意外,不得增加部落居民之義務或限制部落居民之權利;內容涉及對各級政府之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等事項,具有代表部落提出行政程序法所定陳情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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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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