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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十倍。但其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在此限。 前項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於同時以委任及信託方式為之者,應合併計算之。 第一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為準。 他業兼營者,除期貨信託事業外,第一項規定之淨值及實收資本額,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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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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