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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投資或交易範圍,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提經董事會通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投資或交易範圍,應於完成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修訂,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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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