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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本會之規定,定期申報相關業務表冊送同業公會備查。 前項之相關業務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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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