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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資金之匯出、匯入,依中央銀行所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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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