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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書及預算書,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本院備查。 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陳報本院備查。其中年度決算書並應附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必要時本院得調閱其查核工作底稿或諮詢之。 前二項之預算書及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主要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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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