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 第16條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基金會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院派員檢查: 一、捐助及組織章程。 二、董事、監察人名冊。 三、設立許可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三年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 五、最近五年辦理法律扶助事件及一般行政、財會之案卷。 六、財產目錄及最近五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