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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9條

基金會董事、監察人未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或基金會不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接受查核者,本院得視違反情節輕重,為糾正或解任之處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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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