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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院得命基金會就其各項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並得就第三條所定監督事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 本院為前項監督時,得命基金會提出前條相關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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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