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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8條

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未依本法、捐助及組織章程、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業務,或執行核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二、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決議違法或重大不當。 三、財務收支無詳實記載,或不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簿冊、憑證及會議紀錄。 四、隱匿財產或妨礙本院之檢查稽核。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六、基金會之業務、財務報表及授權所訂定之各項辦法未依限或其內容未依規定編送本院核定、備查或查核。 七、以基金之孳息、國家預算之補助、民間捐款、業務所得及其他收入而為不合法或不正當之支出或開支浮濫。 八、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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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