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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基金會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召開會議時,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院。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陳報本院備查。 本院對於會議議案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列席會議,並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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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