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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基金會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訖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訂定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陳報本院備查。 前項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薪資及財產管理辦法。 六、內部稽核作業手冊。 七、其他應行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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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