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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本院監督管理基金會之範圍,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基金、孳息保管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業務狀況。 七、提供法律扶助之品質。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受監督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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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