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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6條

出席聽證陳述意見者,得於聽證前向貿易署提出其出席意願,並得於聽證前,將其對案件之實體意見,以書面提交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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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