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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產業受害之調查
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審議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一百二十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 前項期限,必要時得延長六十日;延長期限及事由,應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本辦法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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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