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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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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2條
審議會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為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調查報告及決議書應於決議後十五日內提報經濟部,由經濟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審議會作成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者,貿易署應於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後,提交審議會作成採行或不採行進口救濟措施之建議,並將其建議提報經濟部。 審議會作成不採行救濟措施建議時,經濟部認其建議可採,應即公告不予實施救濟措施;如認其建議不可採,應即交貿易署於三十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後,提交審議會審議並將其建議提報經濟部。 前項聽證之程序,準用
第十五條
至
第十七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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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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