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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9條

貿易署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調查完成時,應提交審議會為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 前項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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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