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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10條

庇護工場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營運項目之經營管理。 二、個別職業能力強化計畫。 三、庇護就業者個案管理及生涯轉銜服務。 庇護工場之營運項目,應符合就業市場之需求及結合庇護就業者之就業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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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