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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8條

為鼓勵民間設立庇護工場,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 資源: 一、部分經費之補助。 二、有償或無償租借服務場所。 三、有償或無償提供設備。 四、技術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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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