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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15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獎 (補) 助者,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籌設許可影本。 四、設立許可影本。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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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