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 第12條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12條

庇護工場應於每年三月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備查: 一、業務報告。 二、年度決算。 三、人事概況。 四、每月庇護就業者人數動態年報表。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