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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庇護工場,係指提供年滿十五歲以上,具有工作意願而工作能 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以提升其職業能力之工作場所,包括工 廠、商店、農場、工作站 (室)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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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