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第10條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0條

第八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 三、身心障礙者之投保證明、僱用證明、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相關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