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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職務再設計時,應訂定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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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