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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7條

主管機關、雇主及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得運用職務再設計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應職場,促進其就業。 前項所稱雇主,指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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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