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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業務之推動、研發、設計、改良與評估前條之方法及設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職務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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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