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第8條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8條
為排除工作障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下列單位或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一、雇主。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身心障礙者因就業所需,得申請補助就業輔具。 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五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限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者,不得申請補助。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