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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將其上年度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報中央主管機關,並每年度辦理成果發表或參訪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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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